没有在中国港口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但在中国境内承揽货物、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收取运费,通过租赁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船舶舱位提供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或者利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提供的支线服务,在中国港口承揽货物后运抵外国港口中转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但有《海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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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路运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基本信息。 2、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 3、运输方式、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运输时间。 4、收货人的收货方式、运费的计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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