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可见,在劳动合同约定中没有社会保险的条款是不合法的。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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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或者办理社保登记后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后又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劳动者不想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的,劳动者不想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交社会保险可以由劳动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交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拒绝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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