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的使用年限,根据《商标法》规定: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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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年限规定如下:一般情况下,经依法注册的商标,其使用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且若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使用的,当事人可以在期满前一年内办理相关的续展手续。
商铺土地使用年限规定为:对如果商铺使用的是纯商业用地,则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四十年。如果商铺使用的是商住综合用地,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五十年。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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