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n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n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规定需要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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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1、事前没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示威或者申请未获得有关部门许可的,擅自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2、虽申请通过,但未按照有关部门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或路线举行,且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以上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则构成犯罪。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扰乱、冲击或者通过其他手段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通常情况下,触犯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法院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会被法院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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