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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是: 1.提出申请,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 3.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政府优先购买;4.填写转让审批表,进行审批; 5.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 6.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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