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处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凡列入全国企业兼并和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的土地应纳入破产财产;对依法必须由国家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不一律无偿收回,划拨土地已经作为企业的注册资金的,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对于破产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支付了安置补偿费等征地费的,政府应当给企业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纳入破产财产;对于划拨土地不是必须收回的,可以允许企业缴纳一定的出让金,将划拨土地纳入破产财产。 二,凡是私营企业或者公司制企业,跟据最高院关于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第1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划拨土地抵押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无处分权,该土地设定抵押的,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需经过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部门批准,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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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1、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则要按期进行摊销和期末进行减值测试。一旦计提减值则不能转回,而作为存货核算则不需要进行摊销,计提减值也能转回。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效力补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门追认批准,并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合同签订后,政府主管部门将转让土地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当事人间订立的转让合同可视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及手续的补办必须在一审起诉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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