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协助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其抗拒执行的错误行为,促其自觉执行。经过耐心教育,仍拒不执行时,法院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派人亲自到当地强制执行,原物尚在将原的交给对方便可;如原物已被变卖、损毁或转移,在照顾当事人生产和生活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折价抵偿,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从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在审理阶段,法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进行实地勘验、拍照或录像,必要时甚至可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使涉案财产相对“固定”。这样做既有利于查清财产的具体数额,又可使财产免受损坏和转移,也可以在当事人对财产进行损坏后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时提供依据,为执行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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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方不到场的,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则无法办理,因为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办理,有一方不到场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会给办理的。 如果是诉讼离婚的,男方不到场,法院可以对其进行传唤,如果经过两次传唤男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如果男方确实无法到场或者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的,则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可以采取执行措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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