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协助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其抗拒执行的错误行为,促其自觉执行。经过耐心教育,仍拒不执行时,法院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派人亲自到当地强制执行,原物尚在将原的交给对方便可;如原物已被变卖、损毁或转移,在照顾当事人生产和生活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折价抵偿,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从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在审理阶段,法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进行实地勘验、拍照或录像,必要时甚至可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使涉案财产相对“固定”。这样做既有利于查清财产的具体数额,又可使财产免受损坏和转移,也可以在当事人对财产进行损坏后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时提供依据,为执行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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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的,则另一方可以搜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如果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离婚时一方不愿分财产的,如果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其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如果该财产是当事人的个人财产,那么其有权不分割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其配偶也无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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