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绝给付应给对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判决或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协助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其抗拒执行的错误行为,促其自觉执行。经过耐心教育,仍拒不执行时,法院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派人亲自到当地强制执行,原物尚在将原的交给对方便可;如原物已被变卖、损毁或转移,在照顾当事人生产和生活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折价抵偿,也可以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从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在审理阶段,法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进行实地勘验、拍照或录像,必要时甚至可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使涉案财产相对“固定”。这样做既有利于查清财产的具体数额,又可使财产免受损坏和转移,也可以在当事人对财产进行损坏后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时提供依据,为执行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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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主要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查询、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实、拍卖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和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
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的,则另一方可以搜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如果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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