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有物的处置,按照法律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有人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且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4、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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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有下列权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 2、处分自己份额权;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未同意的权利人可以向私自出售的权利人主张赔偿,但房屋如果已经过户,则无权向买主索要。
房屋共有人的权利如下:要求分配自己的份额权,不影响整栋房屋经营管理时,共有人可要求分配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赔偿;处分自己的份额权,共有人有权将其份额相当于单独所有权;优先购买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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