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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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一般没有继承权,也就不存在行使方式。但一般来说,在继承时,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遗产分割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若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该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胎儿是否有继承权需要按实际情况判断,具体如下: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的,保留的份额归婴儿所有,可以由母亲保管;胎儿出生后不久死亡的,保留份额归婴儿所有,但死亡婴儿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胎儿出生时为死胎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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