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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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确实没有能力履行或没有可执行的财产的,法院会中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会终止执行。
如果没有欠条,当事人要追回欠款,可以收集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当事人要提起诉讼的,需要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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