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所在省规定。 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湖北省规定丧葬补助费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为州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个月,遗属生活补助费为最低生活补助费;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 涉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针对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由所在省规定还是由所在省规定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非工伤死亡的待遇规定如下:1、丧葬费:广州、深圳等地一般为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2、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上述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