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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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首次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其中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在自然人的社会关系中配偶或者有血缘关系的或者有姻亲关系的人均为亲属。 在亲属当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八种关系人为近亲属; 上述近亲属中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组成家庭成员。此次《民法典》对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各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区别在于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家庭成员是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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