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调整奖金数额,实际是改变了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才可以,否则构成违法。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按照履行。其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您主张的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应该不受一年限制,但是如果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再次,用人单位调整奖金,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且需公示,否则该复函通知书是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的。最后,单位降低奖金,损害劳动者利益,即使您提出辞职,也是可以主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主张经济补偿。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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