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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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流程如下: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卫生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不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受理后,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五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医学会组织。
1、首先到医院进行检查; 2、确认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话,可以向医院里面专门的科室进行投诉; 3、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4、当事人及其家属也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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