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一种预付款的性质,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合同如果写的是“订金”,“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卖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买方违约时,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并要求对方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订金的违约数额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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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是从合同,而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定金具有债的担保功能,而订金不具有。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不发挥此功能。
区别在于以下几点:第一、订金,只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无担保性质。在实践中,订金多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时,并不需要丧失该款项或者双倍返还该款项,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第二、而定金是以金钱或替代物形式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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