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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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赔偿项目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当然了,用人单位之前投机取巧的不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形之下,所有的赔偿都要公司自己来承担。
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单位应该补偿工资的具体数额要根据当地规定。如广东省职工因病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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