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解除合同的补偿分为劳动合同解除补偿和工伤两个方面。 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的,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过错的,没有补偿;不具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没有法定过错的,没有经济补偿。 (三)违法解除合同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经济损失。二、工伤方面 (一)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没有补偿。 (二)鉴定为五至十级的,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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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之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要支付职工残疾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要依职工具体伤残情况支付赔偿金额。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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