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押金。因此,辞职,用人者必须退还押金。你现在的问题是,“押金条他们也没开给我”。如果对方不承认收取了你的押金,就有点麻烦了。按正常程序来说的话,是要退给你的,但是你提前走,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如果扣取的很合理,自己能承受的范围内倒也无所谓,如果扣取整月的工资,你就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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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可以押押金。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法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且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是不可以押押金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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