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合同的标的为卖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就截止于转让日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为保障保理商的权益,建议在该部分对转让标的的约定尽可能明晰,如将转让标的的范围扩展至应收账款本金余额及其自转让日起(含该日)产生的全部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定金、担保金、保险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同时限定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都不转让给保理商而仍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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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如下: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4、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 2、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1、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即全部无效。 2、为促成交易,即使现售合同上的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抵触的仍有效,即部分无效。 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 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 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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