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不购买社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也都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参加社会保险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如何约定,都是必须缴纳社会保险金的。 所以,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不购买社保的。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约定依法当属无效。 双方约定不购买社保可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基于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二)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既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共同承担的一项社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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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可以约定劳动者自己购买社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工资包括养老金、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或劳动者单方面承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此类协议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绝办理的,劳动者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自己购买社保是不可以的。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就需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如果单位逾期不购买的,可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日对其加处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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