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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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有: 1、一方的个人财产,关系解除时,不予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双方共同财产,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若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规定按照以下方式分割同居财产: 1、一方的个人财产,关系解除时,不予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双方共同财产,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若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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