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四)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五)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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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的责任形式,即劳动合同的违约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般来讲,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两种。 刑事责任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义务,对方可以法定期限内向向法庭或法院起诉,由法庭和法院对违约者给予刑事处罚。 经济责任则是指对违约者的强制性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奖金等。
劳动合同违约条款约定情形包括: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违约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支付或拖延劳动者工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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