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但是你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好界定他是在试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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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还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公司要求两个月的双薪。此外,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向公司说明理由,不得无故解除。无故解除的,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赔偿或者要求公司恢复非法终止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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