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金,需要按照要求结清劳动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存在异议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试用期内被辞退,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可以约定下次发工资时一并发放。若有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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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属于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属于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辞退,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若公司能够给予相关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那么公司可以依据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若公司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那么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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