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停工留薪期”,在《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3条中有如下描述:“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对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界定和具体待遇,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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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最终工作;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非主要责任的;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工资不会减少。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需要接受工伤医疗的,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评定后,停止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自理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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