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为什么不能转让?这属于转包行为,《建筑法》中明文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转包”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定义,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截肢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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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可以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我国法律禁止将建设工程进行肢解后发包,发包人不能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来完成。
下列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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