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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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如果遇到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和缴费的,可以延期办理。因为在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本身并没有过错,而且其本身也是不可抗力的受害者,故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但是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给予核准。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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