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从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先持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有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离婚协议只是双方协议,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待取得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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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只能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或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不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不属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3、仲裁机构的裁决;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 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问题反悔,不愿执行离婚协议的话,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当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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