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范围或资格。如: ①名称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专用权); ②标记权(指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自己的标记); ③商标权(商标一经注册,即获得专用权,任何人不得假冒、侵犯。但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可依法转让)。 (2)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予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能力。 (3)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而行为能力的法定年龄是18岁;法人的行为能力是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有时是不一致的(正常人才被法律承认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而精神病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同权力能力则是一致的。 例如自然人:每个人都有著作权,但并非每人都有著作能力;法人: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有经营权,如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违反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严重超范围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 ③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些只能由自身行使,如结婚等等;法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代表实现(要授予法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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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包括下列内容: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2.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4.许可使用期限。5.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7.在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商标许可人权利和义务:一般地讲,商标使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他们之间依法自行设立的,规定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之中。在实践中,商标许可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许可人依合同的约定享有收取商标许可费的权利;有监督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被许可商标的权利;以及在被许可人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收回商标使用权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与此同时,许可人有适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被许可商标的义务;有保证被许可人不受任何商标侵权控告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对于独占许可的,许可人自己应当停止使用并且不再许可他人使用;对排他许可的,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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