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权人有权将所拥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有偿使用,即通常所说的授权使用。 商标使用许可注意事项: 商标使用许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其区别在于: 独占使用许可——只允许对方使用(商标权人虽然拥有商标但在合同期限内也不能使用); 排他使用许可——对方和商标权人皆可使用; 普通使用许可——除了对方,商标权人还可授权给其他人使用; 除此之外,商标权人还可根据双方意愿选择完全使用许可或部分使用许可,一般来说,授权的许可权限越大,得到的报酬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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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规定: 1、注意对商品质量的控制; 2、注重被许可人资格的审查; 3、注意对商标权维护; 4、加强被许可人商标使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具体而言,目前的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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