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第十五条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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