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船舶抵押权由船舶抵押权人、船舶抵押人或其他有权请求实现船舶抵押权的人向船舶抵押登记地法院或抵押船舶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并由该海事法院进行审查。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船籍港一般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主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船舶抵押登记向船籍港的船舶登记机关登记,船舶抵押登记地法院实为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按照海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机关为船籍港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因此,建造中的船舶其抵押登记地仍为船籍港所在地。抵押船舶所在地法院一般是船舶被扣押地的海事法院,当然停泊地的海事法院也享有管辖权。本案厦门海事法院作为船舶停泊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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