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双方均未起诉的,须按期执行裁决内容,否则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之间,因与劳动有关的权利、义务、问题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仲裁。 二、当事人为属合资、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或所属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当事人与国有、集体、个体、联营、股份制和乡镇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或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到该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劳动仲裁部门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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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实践中,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 (2)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3)发生争议的事实、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等。 需要范本的可以查看《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2、开庭与裁决 (1)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 (3)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劳动仲裁需要走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 2、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仲裁庭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 5、仲裁庭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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