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繁琐。国际保险理念是“核保从严,理赔从宽”,但我国目前不能做到这一点,主要是成本问题,对出险的少部分人和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总比对大部分人和保险事故调查要轻松得多。因此,保险人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办法进行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度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如巴州区法院在审理徐永江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中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后因意外事故,投保人徐晓东死亡,审理中保险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认为徐晓东是自身饮酒过量导致的死亡,不属意外事故,因而拒绝赔偿,最后法院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死者徐晓东死亡是血液中酒的含量可能影响其认知能力的法定标准,从而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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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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