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你提到的问题,“放置避孕环是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属于选择性规定,而不像“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属于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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