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4、《劳动合同法》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包括非因工受伤)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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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医疗期间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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