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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房屋使用权证上的使用期限为40年,如何理解经济适用房

2022-02-25 1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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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25 回复

专业分析:

我想购一套商品房,房子是现房,已经销售两年了,预售许可证是发展商换过的新证,新证上许可期至2003年3月15日止,而且是复印件,他说正本在他们总部。还有一个问题是这房一楼是商铺,楼上是住宅,说是商住楼,其出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是写明使用期限为70年,但我刚才在这里查过说综合用途的房子使用期限只有40年,所以我想知道这种商住楼法律上规定使用期限到底是多长?答复:你好,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地上权的期限,是分别以不同种的地上权进行的规定的。一、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地上权,是无期限的。二、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因此,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你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限制的,过了使用年限的期限,也就意味着你已经不再对该居住地具有使用权了。但是根据国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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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房屋的使用权年限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算起。购房者在买商品房时,房价中包含了土地出让金的部分,在取得产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的使用期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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