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三、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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