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主体的单一性、经营管理的直接性的特点,与公司大为不同,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集中在投资人的条件以及企业设立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积极条件,而只规定了其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该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 (1)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2)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3)人民警察; (4)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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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般的企业不同的是其出资人只有一个,所以在法律责任的分担和权利享有上面也会存在一些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有以下几个。 1、投资主体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也只有一人(法人或者自然人); 2、企业财产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一人所有,投资人也是企业财产在企业存续期间的唯一所有者; 3、责任承担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意思是投资人承担企业的所有债务,且承担范围不限于出资,投资人的责任财产包括企业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 4、主体资格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活动以投资人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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