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费用的管理规定的问题,(2009年12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09〕32号公布,根据2013年6月6日证监会公告〔2013〕26号《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二章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 第五条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 对于除本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一)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针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费用的管理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是: 1、承诺保底,基金将保底资金交给出资人,相应的设定底线,如果跌破底线,自动终止操作,保底资金不退回; 2、接收帐号,如果跌破约定亏损比例,客户可自动终止约定,对于约定赢利部分或约定盈利达到百分比以上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