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款所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7%。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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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3、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证券公司融资要求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六)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七)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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