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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模式的选择与展望是怎么样的

2020-10-31 17: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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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31 回复

专业分析:

投资基金是依信托原理建立,按所有权、经营权与监督权分离理念、组合投资以专业代人投资理财的集合投资方式。中小投资人可灵活便捷地获取规模投资带来的较稳定收益,降低和分散个人投资风险。选择投资基金模式应明确评判标准:第一,保护投资人尤其中小投资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或不当侵害,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具有现实意义。第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适当构架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合法、理性运作,使其充分发挥专家理财、组合投资等优势;第三,为基金发展留下制度空间,确保立法前瞻性,适应人世后国际金融竞争。 (一)由契约型基金向公司型基金转换 具有自身特点的契约型基金仍有不足之处:1.日韩模式中,只存在一个信托契约(管理人与保管人之间),但投资人通过委托人(委托公司或委托公社)转让其依证券投资信托契约所获得的受益权(物化为受益凭证)而取得受益人地位,并受信托契约“信托约款”保障。2.英国模式较符合信托法理,投资人、受托人、管理人关系似乎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封闭式基金逐渐向开放式基金转化 封闭式基金具有存续期限较稳定等特点,其与开放式基金相比在诸方面存在局限:1.发展弹性。后者存在通过良好经营继续扩大经营规模的可能;前者份额发行前业已确立,扩大规模需通过申请设立新基金、或增发等方式实现,缺乏弹性期限优势。2.后者更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投资人可随时了解前者动态,决定是否请求赎回。 (三)我国基金发展展望 我国立法仍有值得思考之处:1.《证券法》与《投资基金法)合力调整投资基金一级和二级市场,不妨借鉴美国的机制,由证监会对基金的运行进行检查以确定其符合相关法律及规定,上、深证交所为基金设定特定标准,要求基金立即披露重要信息,具备监事会等公司治理与管理程序。2.如何适当对公司型基金进行立法,是否允许非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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