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需注意: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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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对劳动者的补偿,劳动合同正常期满,不存在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十: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解除合同后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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