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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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一定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一定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用人单位因以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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