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提前30日以及随时解除合同的方式主动提出辞职。劳动部《关于实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笔者注,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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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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