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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规定如下:一般担保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指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是连带保证具有赔偿性,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不得拒绝。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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