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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2021-07-10
一般保证: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一种补充性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以上相关概念,我们可以得知两者主要的差别在于,两者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一样,一般担保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才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担保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即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即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而且双方都不能拒绝。 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选择连带担保更有保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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