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民法典怎么规定了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规定如下:一般担保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指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中的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担保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权拒绝;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 第二,连带责任担保中担保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担保中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担保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担保中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担保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担保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而一般担保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